7年前,寧海的陳先生買了一輛價值約100萬元的凱迪拉克凱雷德越野車,投保時買了自燃損失險。一年后,越野車發生自燃,鄰居發現后報警。后公安消防部門作出火災原因認定書,認定起火點為發動機外沿右前方。
保險公司賠償完后,便與4S店協商追償事項。4S店卻稱,自己只是銷售商,不應承擔責任,且認為該車屬召回車輛,本身質量有問題,應該去找生產商解決。
原來,由于風窗清洗液加熱電路缺陷,上海通用汽車曾經召回過部分進口凱迪拉克凱雷德汽車,而當時陳先生的這輛車卻未實際召回進行維修。
據此,保險公司認為,車輛自燃是因為車輛本身質量原因引起的,將上海通用公司和4S店告上了寧海法院。
車輛無法查找,已不能對自燃原因進行司法鑒定。法院還查明,車輛自燃前曾發生重大事故,并進行過維修。
是此次事故的維修造成自燃,還是車輛本身存在問題造成自燃?為了查明事實,法院向寧波市機動車維修協會專家進行了解。
專家經過分析討論,認為車輛在2007年7月曾發生重大事故,事故部位為車輛右前方,維修項目包括發動機吊裝、線路拆裝,且《火災原因認定書》確認起火點是發動機外沿右前方,因此不能排除這次修理與車輛自燃存在關聯。另外,該車輛風窗清洗液加熱電路是發動機左后方,電池也在發動機后方,電路電源供應不可能舍近求遠。因此,車風窗清洗液加熱電路造成車輛自燃的可能性,并不存在。
據此,法院駁回了保險公司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