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九次會議聽取并審議了《廣州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等5件地方性法規修正案。記者留意到,針對目前火熱的約租車市場,修正案中特意增加了相關內容,明確從事預約出租車經營需經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且只能通過預約方式為乘客提供運營服務,在約定的地點待客,不得巡游攬客。
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是一種新型的出租汽車服務方式,其在車型、服務模式、許可條件和管理方式等方面與傳統“巡游”出租車存在較大區別。目前,省交通廳已同意在廣州市開展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試點工作。
針對目前約租車與傳統出租車市場競爭尤為激烈的現狀,記者留意到,《廣州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草案修正案)中新增了一條有關“約租車”的內容:“從事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的,應當經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車輛駕駛員符合規定的條件;車輛符合規定的條件,并依法取得運營證書,車輛運營期限不得超過國家的有關規定;只能通過預約方式為乘客提供運營服務,在約定的地點待客,不得巡游攬客;預約出租汽車信息化服務平臺經營者應當按照行業信息化接入技術標準的要求建立信息化服務平臺,并與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實現信息共享、互聯互通。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將預約出租汽車的有關信息接入信息化服務平臺;遵守國家、省、市的其他規定。
修正案還明確:“前款所稱預約出租汽車是指依法取得營運資格,根據乘客通過電訊、網絡等方式提出的預約申請,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提供客運服務,并以行駛里程、時間或者約定計費的核定載客量為7人(含駕駛員)以下小型客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