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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25年07月15日 星期二

        男子被滴滴專車撞成十級傷殘 責任無法認定

        發布時間:2015-10-16 07:06: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林野  責任編輯:岳雅風

          司機羅某駕駛滴滴專車與一輛電動車相撞,造成電動車上47歲的茍先生10級傷殘。昨天,這起由滴滴專車司機與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引發的損害賠償糾紛,在朝陽法院正式進入審理階段。茍先生要求賠償其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等22萬余元。庭審中,司機和滴滴承擔什么責任成爭議焦點。

          被撞成十級傷殘 責任無法認定

          2014年12月11日,滴滴專車司機羅先生駕駛一輛小轎車由東向西行至朝陽區機場輔路東營路口時,與一輛由北向南方向駛來的電動自行車相撞。

          當時坐在電動車后的茍先生倒地受傷。經診斷,其為左脛骨骨折、左腓骨骨折、左膝后交叉韌帶等多處損傷,構成十級傷殘。

          由于事發路口不能調取監控,交管部門無法確定事故責任,只好建議雙方到法院訴訟。于是,受傷男子茍先生將羅先生、車輛所屬的租車公司以及保險公司告上法庭,索賠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等共計22萬余元。

          9月本案第一次開庭時,經羅先生申請,法庭追加了他所屬的勞務派遣公司冠華英才公司作為共同被告。據勞務公司方面講,他們算是羅先生的實際用人單位,“滴滴”所屬的北京通達無限科技有限公司是實際用工單位。

          本案在昨天正式進入法庭審理階段。

          五被告一致認為原告應承擔主要責任

          昨天,除了專車司機小羅,滴滴公司(北京通達無限科技有限公司)、向“滴滴”提供涉案車輛的租車公司、保險公司以及為“滴滴”提供勞務派遣服務的冠華英才公司,也到庭參加訴訟。

          五被告一致認為,原告搭乘的電動自行車屬于機動車,當時的駕駛人小劉是原告的親戚,17歲,未成年,44歲的原告作為成年人,乘坐這樣的車輛,放任危險的發生,應該承擔主要責任。

          冠華英才公司代理人稱,原告所駕駛的車輛沒有牌照,駕駛人員17歲,也沒有取得法定的F本駕駛執照,至少承擔60%的責任。

          法院未當庭作出判決。

          - 追問

          滴滴公司是否要擔責?

          租車公司認為,自己雖為肇事車輛所有人,但對事故發生不存在過錯;在租賃期間已喪失對涉案車輛的直接控制,故應由享有直接控制力的承租方擔責。另外公司與滴滴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補充條款有約定,應由承租方即滴滴公司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滴滴公司表示,他們沒有發現與冠華英才公司簽署過勞務派遣協議,只有滴滴信息平臺服務協議,協議中看不出羅先生跟滴滴之間有什么關系。因此滴滴公司與此案沒關系。

          滴滴公司強調,通達公司在整個法律關系當中,僅提供網絡信息服務,并不提供具體的出租、駕駛服務,因此,在本案中,通達公司不是第一層面交通事故的責任人,不存在承擔法律責任的法律依據,故不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對此,冠華英才公司代理人稱,滴滴平臺每形成一筆交易,通達公司會扣取1元的風險資金,用于交通肇事或者交通意外發生后的風險理賠,而這個資金池掌握在通達公司手里。滴滴應該承擔主要責任。

          冠華英才指出在合作之初,應滴滴公司的要求派遣公司必須要利用自身的資質,開具第三方支付平臺,叫財付通,該平臺的后臺密碼及運作,由滴滴打車公司來操作,所有通過滴滴打車軟件進入該系統的款項,都由滴滴公司信息平臺收取,冠華公司僅收取2.8%的開具發票的費用,也就是服務費,所以在該案作為共同被告進行賠償的過程中,滴滴公司應當承擔絕大多數責任。

          - 律師說法

          “叫車平臺不能撇清責任”

          北京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王維維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的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若雇員是屬于勞務派遣,那么應當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也就是叫車平臺的經營者。

          王維維表示,叫車平臺已不是簡單的信息提供者的身份,作為組織者、管理者,車輛發生了交通事故造成損失,叫車平臺不能撇清責任。

          - 專車糾紛事件

          2015年6月

          使用打車軟件下單 司機接單又離開

          安徽蕪湖的萬先生清晨準備帶著懷孕的妻子去醫院檢查,使用滴滴軟件下單后,出租車司機接單趕到現場后卻又離開,引起萬先生極大不滿,接連向出租車公司和滴滴方面投訴。

          2015年4月

          乘客稱遭滴滴專車司機短信辱罵

          趙女士通過滴滴手機軟件與專車司機劉師傅取得聯系,預約包車一下午并口頭約定價格不超過1000元。但在用車過程中,司機使用計價器全程計價并表示趙女士應該按照計價器支付用車費用1500余元,二人因此產生糾紛。滴滴方面將車費定為1000元,趙女士支付后,遭到司機的短信辱罵。

          2015年1月

          專車送客 車輛被查扣

          今年1月7日上午,使用滴滴專車軟件在濟南西客站送客的陳超,被執法人員查處,車輛被暫扣。2月11日,聽證會舉行后不久,他就收到了處罰決定書,被認定為構成非法營運,罰款2萬元。陳超認為,自己不算是非法營運,運管中心也無權認定自己的車是黑車,所以向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遞交了起訴狀,要求濟南客運管理中心撤銷處罰。此事被稱為“專車第一案”,從4月15日庭審到現在,經歷兩次延遲宣判,目前仍未有結果。

          2014年2月

          司機以使用滴滴軟件接單為由“拒載”

          上海的嚴先生上了一輛出租車后被駕駛員告知車輛已通過滴滴接單,嚴某認為,車輛當時處于待運狀態,他拉開車門坐入車內,就意味著與被告之間的運輸合同已經成立,被告駕駛員必須按照指示將其送往目的地。駕駛員以使用打車軟件接單為由拒載,構成違約。于是,嚴某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擔原告為維護權益支出的費用,也就是律師費3000元,并承擔訴訟費用。法院最終對嚴先生的訴求不予支持。 綜合央廣網等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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