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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25年07月07日 星期一

        男子360萬買到“事故”法拉利 索賠獲720萬

        發布時間:2015-11-02 09:43:51  來源:華西都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王庭

          這輛法拉利是一臺事故車。

          2013年6月

          龔先生花360萬元購買了一輛二手法拉利跑車。銷售人員告訴他,這輛車是杭州發過來的,是一臺只跑了幾千公里的“準新車”,沒有任何問題。

          2015年2月

          龔先生一位懂車的朋友告訴他,車的保險杠、車輪附近的漆面顏色怪怪的,懷疑這輛車有可能是事故車。

          2013年1月

          經查,這輛法拉利2013年1月在杭州與隔離帶發生碰撞,進行過一次大修,20多個組件和耗材進行過維修和更換,保險理賠金額達40多萬元。

          2015年5月

          龔先生將汽車銷售公司告上法庭。5月7日,重慶渝北區法院正式立案。

          2015年10月

          重慶渝北區法院經過公開審理后宣判,4S店在銷售過程中存在故意隱瞞車況,欺詐消費者的行為。判決4S店將360萬元購車款返還龔先生,并另行支付賠款360萬元,共計720萬元。

          2013年6月,重慶市民龔先生花360萬元購買了一輛二手法拉利跑車。2015年,他發現該車曾在杭州出過一次較為嚴重的車禍,保險理賠金額達40多萬元。龔先生認為,4S店當初在銷售時沒有告知事故車的 事實,侵犯了他的知情權。在多次協商無果后,龔先生訴諸法律,要求“退一賠三”,索賠金額達1440萬元(本報5月26日報道)。

          10月29日,重慶渝北區法院經過公開審理后宣判,4S店在銷售過程中存在故意隱瞞車況,欺詐消費者的行為。由于購車時間發生在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以前,根據法不朔及既往的原則,只適用舊《消法》“退一賠一”原則,即龔先生退回跑車,由4S店將360萬元購車款返還龔先生,并另行支付賠款360萬元,共計720萬元。

          回顧360萬買二手法拉利

          兩年后發現是事故車

          2013 年6月,龔先生在重慶駿東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花360萬元購置了一輛二手的法拉利“458Italia”跑車。銷售人員丁先生告訴他,這臺車是杭州發過來的,是一臺只跑了幾千公里的“準新車”,沒有任何問題。兩個月后,龔先生提車,檢查一番后并未發現異樣。

          可開了一個多月,龔先生就察覺到儀表盤和副駕駛的車體內部時常聽到異響。今年春節,龔先生一位懂車的朋友告訴他,車的保險杠、車輪附近的漆面顏色怪怪的,懷疑這輛車有可能是事故車。

          龔先生委托朋友查到,2013年1月29日,這輛法拉利在杭州與隔離帶發生了碰撞,進行過一次大修,20多個組件和耗材進行過維修和更換,保險理賠金額達40多萬元。之后,這輛法拉利從杭州賣到了重慶。

          龔先生認為,4S店在銷售跑車時,隱瞞了事故車這一實情,誤導他購買。為此,他多次找到4S店尋求解決,希望能退貨并返還360多萬的購車款,但對方予以拒絕。

          多次協商無果后,今年5月,龔先生將重慶駿東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告上法庭。5月7日,重慶渝北區法院正式立案。

          庭審

          車主認為4S店欺詐4S店稱車主想買便宜貨

          今年8月,渝北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原告龔先生的代理律師、重慶康渝律師事務所陳曄律師提出,在買車過程中,4S店多次口頭承諾該車為準新車,除跑了幾千公里外,沒有任何問題,但后來證實該車出過事故。因此,4S店在銷售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

          按照2014年新《消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消費者可以提出所購商品3倍的賠償,4S店應賠償龔先生3倍購車款,并退還購車款360萬元,總計賠償1440萬元。

          針對欺詐一說,重慶駿東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予以否認,理由是在交付車輛時,龔先生對車況進行了檢查,在確認沒有問題后才接受了該車,簽訂了車輛交接書。公司銷售人員也堅稱,賣車時的確不知道是事故車,況且二手車有維修是很普遍的情況。

          駿東公司還表示,公司經營范圍為新車銷售,不具備二手車銷售資質,當時龔先生想買一輛便宜點的法拉利,公司老板施某正好有一輛二手車需要處理,所以公司就協助完成了這筆交易。在整個買賣過程中,公司沒有獲取額外利益,因此不應該承擔合同責任。

          宣判4S店銷售存在欺詐

          但不適用“退一賠三”

          10月29日,該案進行了公開宣判。

          圍繞4S店銷售存欺詐的說法,法院認為,根據《最高法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在消費市場中,普通買家只能對車輛的外觀是否完好、運轉是否正常進行檢驗,而無法對車輛發生過事故及其程度進行檢驗,4S店應當向買家明示而不得隱瞞。

          經查明,負責銷售該車的駿東汽車有限公司,與車禍發生時的所有人所在公司、車輛維修公司同屬一個股東,公司老板施某也是三家公司的同一法定代表人。據此,4S店應該知道該車是事故車這一事實,但在銷售時沒有告知龔先生,從主觀上具有故意隱瞞事故車的事實,因此,在簽訂合同時存在欺詐行為。根據《合同法》之規定,龔先生將跑車退回4S店,4S店退還360萬全 額購車款。

          針對龔先生提出的“三倍賠償”,法院未予認定。雙方簽訂合同的日期是2013年8月,而新《消法》正式實施是2014年3月,根據法不朔及既往的原則,其行為只適用于舊《消法》。根據舊《消法》“退一賠一” 原則,法院判決4S店賠償龔先生360萬元。加上退還款,龔先生共獲賠720萬元。

          判多判少不在乎

          在乎的是對行業震懾原告

          昨日的一紙判決,誕生了高達360萬元的賠償金。據了解,這是重慶史上最高的汽車懲罰賠償判決。

          面對這個判決結果,龔先生很平靜,“判多判少其實不在 乎,最在乎的是輸或贏?!彼f,對于消費者的欺詐,在日常消費生活中已屢見不鮮,大多數時候,大家都是忍氣吞聲,不愿維權,但出現在豪車市場上實屬罕見。作為高昂的消費品,商家用極其隱秘的手段欺詐,對消費者的損害更為巨大,難以彌補。判決的結果可以重重地敲打汽車行業,對整個消費市場起到了極大的震懾作 用。

          龔先生表示,此案不僅是他個人的勝利,更是廣大消費者的勝利,有了這個“標本”性的成功,消費者將會更加堅定信心,同侵害自身合法權益的行為作斗爭。不過,他仍考慮上訴。

          對于該判決,4S店當庭并未發表任何意見,并拒絕作出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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