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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25年07月07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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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接觸超車釀慘禍 司機獲刑4年

        發布時間:2015-11-30 09:27:36  來源:北京青年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孫建鵬

          2015年2月25日,這一天是大年初七,人們都還沉浸在過年的喜慶中。然而一場突如其來的車禍卻在短短的幾秒鐘內瞬間摧毀了兩個家庭。一輛小轎車內的兩個大人當場死亡,坐在后排的兩個孩子送到醫院搶救無效也隨之離去。

          事故現場看似簡單的一場車禍,卻在民警的努力下揭開事實的真相,并最終得出了和案發現場所呈現的完全不同的結論。同時,該案件也成為全國罕見的車輛超車時無接觸卻判定主責的一個典型案例。

          慘禍瞬間發生

          2月25日,大年初七。旅游客車司機周某一早就拉著近50名游客的一個旅游團游覽了長城和定陵,中午打算在十三陵御鹿苑飯館吃完飯后去定陵果脯廠購物,然后再去明皇蠟像宮游覽。

          與此同時,住在通州的張某也正準備從家里開車出發,打算和丈夫帶著自己6歲的女兒和朋友家10歲的男孩一起去龍慶峽看冰燈。

          一切計劃都看起來很完美,然而一切卻都在中午12時15分定格。

          在昌平區110國道38.1公里處,車禍瞬間發生了。短暫的幾秒鐘,一切都變了。

          據昌平交通支隊的交警介紹,當時的事故現場十分慘烈,張某駕駛的“吉利美日”轎車(天津牌照)已經看不出原型,完全就是一堆廢鐵。坐在駕駛位置的張某和坐在副駕駛位置的張某丈夫當場死亡,坐在后排的兩個孩子送醫院搶救后也沒能挽回生命,兩個家庭被完全摧毀。

          根據現場兩輛車的側滑印和制動印以及兩輛車的接觸點位置,民警初步判斷,“吉利美日”與大型客車屬于相對方向行駛,“吉利美日”駛入由北向南方向車道與大型客車前部接觸?!凹廊铡眰然恋缆窎|側土路口處,而大型客車則停至道路西側非機動車道處。

          關鍵的前三天

          事故發生后,昌平支隊迅速成立了專案組,決定按照大型客車駕駛人、乘車導游筆錄內容分兩組開展工作:第一組前往事故現場調取周邊監控錄像,查找筆錄中在小客車前方行駛的大貨車,第二組按事故處理程序抓緊開展調查取證工作。

          25日當天,大客車司機周某做第一次筆錄時是這樣說的:“我由北向南駕車行駛,到出事地點時,與對面的大貨車會車,我車頭與對面大貨車車頭幾乎平行時,突然有一輛小客車從大貨車后面出來越過中心線跑到左側車道來了,發現小客車出來,我馬上緊急制動,結果我車的前部與小客車正面相撞了?!?/p>

          他的說法與同車導游的筆錄幾乎一模一樣。

          如果交警的工作止步于此,恐怕這就是一起因為張某自己超車不當而導致的車禍。

          然而,事情并沒有這么簡單。

          26日、27日兩天,專案第一組調取了現場周邊3處監控錄像,排查出發生事故前小客車前方并無大型貨車行駛。

          這個關鍵證據說明大客車司機周某說的并不是實情。而且按照常理,同車的導游一般都是背對車頭,面向游客,所以不可能把整個事件看得那么清楚。

          經過監控錄像排查,民警同時還發現張某的后方有一輛中型客車和一輛大型客車相繼駛過,并進一步確定了兩車車牌號碼。

          27日,專案第二組根據號碼聯系到中型客車和大型客車駕駛人并進行了詢問,兩人均反映事故發生時有一輛由北向南行駛的大型客車借道超車,張某是在躲避過程中發生了事故。

          28日,事故處政委孫寶清、副處長來劍戈組織研究了事故,根據調查出的新線索,決定擴大專案組,事故處介入進行指導和支持,再次分三組開展工作:

          第一組由事故處鑒定科會同昌平支隊到事故現場進行復勘,按照小客車受大客車超車影響失控的思路,查找新的路面痕跡證據。

          第二組由業務工作科指導做牢筆錄資料,對周某和涉嫌超車的大客車司機及其他證人進行再次詢問,固定證據。

          第三組由鑒定科協調對三處監控中的事故車、涉嫌超車大客車的行駛速度進行鑒定。

          “之所以說事發后的前三天最關鍵,是因為這段時間是尋找證人的最佳時間,不僅是因為更容易找到,同時證人在沒有經過更多的思考后,其第一反應往往會和事情本身更為接近?!苯痪嬖V北京青年報記者。

          事件出現反轉

          3月2日,交警對大客車司機周某又進行了第二次筆錄,這次周某表示:“當時我駕車由北向南行駛,在我前面有一輛大客車,行駛至出事地點北側時,我前面的這輛大客車越過中心線超車,超一輛小車,剛超過小車就向右并線,在并線的過程中,在我的左前方突然有一輛小車斜著向我的車逆向沖了過來,我發現后緊急制動,接著我們兩輛車就撞上了?!?/p>

          至于為什么和第一次筆錄說法不同,周某表示,事發突然,腦子有點蒙。

          根據調取十幾公里攝像頭的資料,交警終于找到了事發時事發車輛前后出現的5輛車的司機。根據證人筆錄以及通過現場周邊3處監控錄像中車輛位置的變化,均顯示事發當時行駛在周某前方的趙某駕駛的大型客車在事故發生前借道超車,趙某的超車行為對小型客車行駛產生影響。

          3月3日,超車司機趙某的筆錄顯示:“我在110國道上康陵園村南果園邊上超了一輛面的,超車時我車身騎著中心黃虛線,車身有三分之一部分在中心黃虛線東側,超車時車速我估計80-90公里/小時?!?/p>

          根據現場復勘發現的疑似小型客車側滑痕跡,專案組使用與事故小客車相同型號、相同輪胎品牌和花紋的“吉利美日”小型客車在事故現場進行了偵查實驗。

          實驗車以40公里/小時的車速,在不踩剎車的情況下急打輪在路面形成的痕跡,從類型到形態上與事故車在現場留下的痕跡一致。

          法院最終判決

          最終,11名事故專家進行了集體會商,做出了趙某的責任認定。

          趙某駕車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時逆行超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后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車:(二)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的”的規定。

          駕駛機動車超速行駛,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速度。在沒有限速標志、標線的道路上,機動車不得超過下列最高行駛速度:(二)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5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70公里”的規定。

          2015年9月23日,昌平區人民法院按交通肇事罪依法判處趙某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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